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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经境外一名叫“何某”的男子(未抓获)安排,从泉州乘坐飞机到达澜沧县景迈机场,在其他组织、运送者的安排下,无合法出入境证件从孟连县边境地区偷越国境至缅甸佤邦勐波县;2019年7月份从缅甸偷渡回中国孟连县;2019年8月,经与境外赌场外联部人员联系后,被告人陈某某从赣州乘坐飞机到达澜沧县景迈机场,再次从孟连县**边境地区偷越国境至缅甸佤邦勐波县;2019年10月初从缅甸偷渡回中国临沧市沧源县;2019年10月9日,陈某某又在境外赌场外联部人员的安排下,乘坐飞机到达西双版纳并转车至普洱市孟连县后,又一次从孟连县**边境地区偷越国境至缅甸佤邦勐波县,同年12月底从缅甸偷越国境返回中国孟连县;2020年3月7日,陈某某乘坐飞机到达西双版纳,转车至孟连县边境后,于3月8日再一次从孟连县边境地区偷越国境至缅甸佤邦勐波县;2020年7月15日,陈某某付给境外一出租车司机6500元人民币报酬后,乘车到达临沧市沧源县中缅边境,从边境走小路偷越国边境至中国沧源县,入境后于7月16日被沧源县公安局抓获,并被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无出入境证件且无出入境记录,往返中国至缅甸佤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询、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近期活动轨迹、通话清单、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检察官助理: 贾锐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光碟8张。

3.该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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