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至县人,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8月25日将该案与彭某甲、彭某乙等人涉黑案分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彭某丙、谭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三人相约偷渡到缅甸,三人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到云南西双版纳嘎洒机场,来到中缅边境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在缅甸小勐拉逗留7日后,谭丹于2018年11月18日沿原路偷渡回国。彭某丙、陈某某于2019年1月沿原路偷渡回国。
2、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彭某丙、陈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相约偷渡到缅甸,三人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到云南西双版纳嘎洒机场,来到中缅边境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因陈某某准备回国生孩子,2019年10月9日,陈某某与彭某丙从缅甸小勐拉沿原路偷渡回国。
2019年12月20日,接民警电话通知,陈某某到东坡区分局大石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国境管理法规,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斌
检察官助理:高飞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住址: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98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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