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初中文化,无业,住晋江市**镇**村街**号。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9月4日至9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在晋江市**镇**大厦**室内,通过到市场上采购盐酸丁卡因、蒸馏水以及酒精等原材料后自行按比例调配的方式,私自生产假冒“人初油”注册商标的湿巾、喷剂,并通过“德邦”、“盛辉”物流以“货到代收货款”的方式销往全国各地,涉案销售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6732元。
2018年7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窝点楼下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车辆闽******后备箱查获到其销售假冒“人初油”注册商标性保健品的物流单据33张以及“USAVIAGRA”、“HERBVIAGRA”、藏鞭宝等各一盒,后在窝点进一步查获假冒“人初油”注册商标的湿巾包装纸7张、气雾剂包装盒18个、一张伪造的营业执照以及用于配置侵权保健品的电子秤1个、塑料桶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保健品以及包装纸、包装盒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书面说明、物流单据、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以及市场价格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郝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搜查、被告人辨认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处非法经营数额70%以上100%以下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及补充材料肆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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