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9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梁某甲(另案处理)租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房为窝点,雇佣工人使用假冒华为手机配件和工具进行华为手机翻新并销售牟利。2019年4月18日12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在陈某某身上查获其自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在该房内查获假冒华为手机成品24部、假冒华为手机配件一批、维修工具一批及销售收据等书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已销售假冒华为手机金额达475025元人民币;按实际平均售价计算,现场查获的假冒华为手机价值共计10551.5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4部、屏幕80片、后盖48个、电池10个、电动螺丝刀1把、屏幕分离加热台1台、USB充电器1台、螺丝刀镊子若干、陈某某手机1部;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材料、银行电子回单、物证辨认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款收据、收据、情况说明;3.证人吴某某、梁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代表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妍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量刑建议书》;
3.随案移送手机成品、手机配件、工具等物品一批,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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