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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邱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南村镇坑头村东线路八横路1号内,生产假冒广州市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某某科技”商标的游艺机产品,由被告人陈某某购买配件、雇用工人, 同案人邱某某与陈某志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以每台游艺机15000元的价格准备销售。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址被抓获,现场缴获假冒的成品“某某科技”深海派对游艺机20台,半成品游艺机11台,电脑主机2台,标示“某某科技”电子板8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虽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依法扣押的游艺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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