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河南**饮品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冯李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24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Red Bull红牛”等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等,有效期限到2021至2026年不等。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饮品有限公司任车间主任期间,受老板张某某(另案处理)指使,明知“Red Bull红牛”是他人已注册用于无酒精(能量)饮料的商标,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了高仿的“Rad Ball红牛”饮料,并出售给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往玉某市等地,非法经营数额约47万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饮品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标注册证、**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请求书及授权委托书、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及截图;
3.证人李某某、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 张丹芳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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