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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4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房。因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向上家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后加价对外销售假。经过鉴定上述经被告人陈某某对7张销售单据进行辨认确认,其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首饰均系从外购入后加价销售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4673.49元。2016年10开始陈某某租住本市罗湖区***座1004房,从外购入珠宝加工原料及工具,在住所内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卡地亚”、“宝格丽”、“伯爵”、“梵克雅宝”、“香奈儿”、“蒂芙尼”、“爱马仕”等品牌黄金首饰,对外销售非法牟利。2017年11月28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现场缴获经被告人陈某某的住所进行检查,缴获“卡地亚”牌手镯3个、戒指7枚;“宝格丽”牌项链4条、吊坠2个、戒指2枚、手链2条;“伯爵”牌戒指3枚;“梵克雅宝”牌钻戒1枚、耳钉3对、手链6条、项链2条;“香奈儿”牌戒指1个;“蒂芙尼”牌戒指3枚;“爱马仕”牌手镯1个以及销售单据7张、作案工具一批。根据其实际销售价格统计,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首饰合计价值人民币78693.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假冒物品照片; 2.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据提取说明,星朗珠宝(销售单)、出库单,幻彩阁珠宝出库明细表、宏福珠宝出库明细表,关于陈某某涉嫌商标侵权案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价格认定明细表、中止通知书,涉案被侵权产品的相关资料,涉案数额统计,货品结算单;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证言,深圳市公安局东晓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丽莉

(院印)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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