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仙游县园庄镇243县道郊园路塔兜村路段见他人用摩托车所载的两件八角形雕花石柱础系清朝时期文物,为牟取利益,其在明知该两件石柱础来源不明,可能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000元的低价在该路段路边用现金的方式向他人收购,再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连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2020年4月28日,本区后龙镇涂坑村古民居群巡查员刘某某向泉州市公安局后龙派出所报案称,2020年4月24日其发现该村古民居顺裕大厝四个垫柱石被盗,其中两件为涉案的八角形雕花石柱础。经泉州市泉港区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的两件八角形雕花石柱础价值人民币5600元。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两件八角形雕花石柱础为一般文物。
另查明,2020年4月29日15时许,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在本区前黄镇凤山村下墩292号门前发现上述2件被盗的八角形雕花石柱础,后依法予以扣押,并于2020年7月21日发还给顺裕古厝;同年9月8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在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扣押并发还的两件八角形雕花石柱础;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八角形雕花垫柱石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连某甲、连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具的文物鉴定清单、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泉州市泉港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垫柱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达人民币5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莉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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