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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街道**街**号**室,现住南安市**街道**号楼**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安市**街道**路向中信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68900********的信用卡并开始透支使用。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已无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使用该卡并用于生意经营的资金周转,至2018年9月份还款人民币6900元后无有效还款。截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恶意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07161.45元。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及上门催收,被告人陈某某仍超过三个月未还款。

2019年9月3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到南安市**街道**街一服装店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至**派出所。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向中信银行还款人民币285000元,已还清欠款本金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归案经过、个人信用报告、报案材料、委托书、身份证明、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行驶证复印件、催收历史记录表、整付零寄交寄清单、催收函、寄送记录、上门催收照片及说明、情况说明、对账单、还款说明、谅解书、汇款明细、圆梦金产品条款与细则、新快现及续金宝产品管理办法、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表、其他银行信用卡办卡及催收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单位代表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电话录音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其家属代为还清全部透支本金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开艺

代理检察员:欧钧毅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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