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银行长乐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并使用。2017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无力还款情况下,共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69908.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9日,经中国银行长乐支行多次有效催收,被告人陈某某以每月100元至4600元间不等数额向中国银行归还欠款累计达人民币11900元。截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尚未归还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8008.65元。2018年11月2日,经被告人陈某某与中国银行长乐支行协商,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银行长乐支行还款人民币87000元,结清所欠本息。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1.书证:户籍证明、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开卡申请书、账户资料、信用卡合约、授权委托书、信用卡对账单、情况说明、还款说明、电话催收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达人民币58008.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卷宗4册计314页、补充材料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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