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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号,捕前住包头市青山区**村出租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陈某某与徐某某相识,之后便以男女朋友相处。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想给被害人徐某某购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因资金困难便未经徐某某同意,擅自使用徐某某美团钱包借款7000元。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又未经徐某某同意再次从蚂蚁借呗借款2000元。后为了归还之前借款,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12月22日借款两笔,每笔借款500元。

2、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帮助被害人徐某某查询中信银行信用卡消费时,发现中信银行卡动卡空间APP有贷款功能,因被告人陈某某需要偿还欠款,便在被害人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徐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申领4.9万元后使用。为了防止徐某某发现,陈某某删除办理该笔业务的相关信息,后因无力偿还,被害人徐某某发现银行短信催收提示,多次询问陈某某是否办理了该项业务,陈某某均不承认,被害人无奈报警而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犯罪前科证明,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截屏,保险合同,美团生活费综合服务协议,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账单明细,短信截屏;

2.被害人陈述:被害徐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3.证人证言:美团人工客服的电话访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被害人同意,通过被害人的美团、借呗网络平台借款,窃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共计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使用,数额较大(4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业云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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