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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7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花园**幢**座**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害人黄某某将已欠款的四张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让陈帮忙用其店铺POS机刷卡还款,其中黄某某的中信银行卡已欠款人民币71500元。2017年起,陈某某见黄某某的中信银行卡透支额度提高到10万元,顿起贪念,冒用黄某某的该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支付宝消费等行为,骗取了人民币28500元。后因黄某某的银行卡大量欠款无法继续操作,陈某某便将上述银行卡和道歉字据寄给黄某某,不再接听黄的电话和微信联系信息,断绝了与黄的联系。归案后,陈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件、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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