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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733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10月11日经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6年11月9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冒用鲁山县**局职工的身份信息,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办理一张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2016年1月以来,陈某某持该信用卡在鲁山县**超市、**超市、**家具店等透支消费后,改变联系方式逃匿。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透支款项。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信用卡欠款62215.03元,其中本金49790.75元,利息5229.98元,滞纳金7194.3元。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家人已将上述款项归还金融部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马某某证言;

3.案发证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亮

赵健桥

2017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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