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连城县庙**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4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2018年7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浮桥派出所抓获并于当日移交至连城县公安局,同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9日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上杭县看守所。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各一张。在透支消费期间,其明知无还款能力仍然进行透支,后进行不足额还款或不还款,经发卡银行多次电话催收、短信催收、当面催收、发函催收、公告催收等方式催收,被告人陈某某以不接听电话或隐匿联系方式等逃避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至今未归还各发卡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741118.5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连城县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6375800********,信用额度为200000元,自2011年5月30日开始进行透支消费,至2015年12月10日透支消费后形成逾期,经该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该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3876.08元。
2.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银行龙岩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76135********,信用额度为12000元,自2011年12月28日开始进行透支消费,至2015年10月11日透支消费后形成逾期,经该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该行本金人民币10472.21元。
3.2013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龙岩分行申办了一张免担保信用卡,卡号:62596512********,信用额度为34000元,该卡自2013年4月8日开始透支消费,至2015年11月25日起透支消费后无法正常还款,于2015年12月15日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该行信用卡原始额度消费本金人民币14100.16元。
4.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民生银行申办了一张白金理财卡,卡号:62262100********,信用额度为180000元,使用期间有申请临时信用额度为220000元,自2013年6月24日开始进行透支消费,至2015年9月10日透支消费后未能及时还款形成逾期,经该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该行本金人民币219534.37元。
5.2013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兴业银行龙岩分行申办了一张万事达标准双币白金信用卡,卡号:52805712********,信用额度为100000元,自2013年4月16日开始进行透支消费,至2016年3月2日因账单逾期未还款产生滞纳金,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该行本金人民币93491.94元。
6.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北门支行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卡号:52404700********,信用额度为200000元,自2015年5月2开始进行透支消费,至2015年12月5日因未能还够最低还款额出现逾期产生滞纳金,经该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该行本金人民币149885.68元。
7.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招商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43922600********,信用额度为60000元,自2014年6月15日开始进行透支消费,至2016年3月3日因账单逾期未还款产生滞纳金,经该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该行本金人民币59758.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关银行提供的被告人申领信用卡、信用卡交易明细单及催收记录材料、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书证;
(2)张某、俞某某、罗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达人民币741118.57元,并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华东
检察官助理:吴芳孜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法律条文
4.祖训家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陈氏祖训家规
克勤克俭,毋怠毋荒;
礼义廉耻,四维毕张;
处于家也,可表可坊;
仕于朝也,为忠为良。
注释:勤俭节约,不能养成荒废和懒惰的习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彰显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廉洁的操守和正确的荣辱观。身为平民百姓,被邻里当作模范模仿;在朝廷做官,就应当是忠臣良将。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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