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用其和其妻子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分行凉州支行清源分理处申领了两张信用卡,均由陈某某使用。陈某某于2015年12月12日透支其名下信用卡(卡号为622830364008****)款项39999.91元,于2015年12月24日透支其妻子李某某名下信用卡(卡号为622830364008****)款项49998.98元,透支款项均被陈某某用于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截止2017年6月5日,上述两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89998.89元、利息及违约金24044.68元,本息合计114043.57元。2017年9月25日、2019年10月11日陈某某分别偿还了上述全部透支款项。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信用卡逾期情况记录、还款明细复印件;证人证言:证人冯某甲、邵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乙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磊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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