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三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巷**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李某某委托被告人陈某某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同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庭院小区内,未征得李某某同意,冒用被害人李某某信用卡,盗刷该卡人民币1798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6月,程某某委托被告人陈某某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同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激活信用卡为由骗得程某某信用卡验证码。同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中段永昌路路口,冒用被害人程某某信用卡,盗刷人民币9988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8988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19年8月,虎某某委托被告人陈某某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同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激活信用卡为由骗得程某某信用卡验证码。同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河道南河庭院小区内,冒用被害人虎某某信用卡,盗刷人民币488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虎某某人民币46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银行卡;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间处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杰、柳曼妮
2020年1月14日
附:
1.案卷3册、起诉书8份;
2.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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