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618,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社*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马岩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托克逊县**路****快餐店内帮被害人热某某办理信用卡时,用对方手机下载京东金融APP,并绑定被害人热某某基本信息,在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激活京东金条并从中借取2000元转至热某某的工商银行借记卡,后将钱转至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借记卡内。
2、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托克逊县**路****快餐店内帮被害人卡某某办理信用卡时,用对方手机下载京东金融APP,并绑定被害人卡某某基本信息,以办理信用卡需要交易流水为由,在被害人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京东金条激活并从中借取3000元至被害人卡某某邮政储蓄卡内,后要求被害人卡某某将3000元以扫码支付的方式转账至自己微信零钱内。
3、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托克逊县**路****快餐店内帮被害人热孜某某办理信用卡时,用被害人热孜某某手机下载京东金融APP,并绑定被害人热孜某某基本信息,在被害人热孜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激活京东金条,通过微信联系以前的同事阿某某,用被害人热孜某某的京东白条支付1940元(购物优惠60元,实际支付1940元)购买阿某某提供的购物链接两张面值1000元的“沃尔玛电子礼品卡”,阿某某通过微信给陈某某返现17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热某某、热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为人民币6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张扬勇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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