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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保险诈骗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2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个人信贷有问题,遂用其姐姐陈某乙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台赣A****3的小车,相对应地该车的车辆保险合同上的人系陈某乙,但车贷、实际保险费用的支出者及车辆使用者均为其本人。

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赣A****3的小车从新建区长堎镇至石埠镇的途中发生事故,其驾驶的车辆撞上石头受损,被告人陈某某事后担心因其饮酒会被保险公司拒保,所以其叫其侄子陈某丙报险,并要陈某丙谎称发生事故时车辆是由其驾驶。随后陈某丙按照被告人陈某某的授意报险。后被告人陈某某害怕事情败露,多次催促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同年6月15日保险公司将该车的保险费用支付到陈某乙的银行卡里。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还保险公司保险费用,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对方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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