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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保险诈骗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东营市河口区**镇**村,住**村。2013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河口**汽修厂期间,先后四次通过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支公司保险金共计24271.2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7月份,魏军涛的鲁******号轿车在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汽修厂维修。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造成该车辆损失的保险事故,并使用魏某某身份证理赔,骗取保险金8166元。

2.2010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的鲁******号轿车在其汽修厂内部与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相撞。为骗取保险赔偿,陈某某与王某某分别驾驶上述车辆在通海驾校门口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3607.85元。

3.2010年8月份,崔某某的鲁******号轿车在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汽修厂维修。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安排其汽修厂员工孙某某故意造成该车辆损失的保险事故,并使用崔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理赔,骗取保险金3524.64元。

4.2010年10月11日,崔某某无证驾驶被告人陈某某鲁******号轿车,在河口采油六队以西5公里处发生单方事故。为骗取保险赔偿,被告人陈某某安排有驾驶证的孙某某冒充驾驶员,骗取保险金8972.8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跃团

检察官助理张艳丽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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