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诏安县走马村东星厂销售,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委**巷**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蔡某某(已判决)开办东星玩具厂,并招募谢某某(另行处理)负责该厂玩具生产、招募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玩具销售。2015年,蔡某某授意陈某某注册仿冒日本万代高达模型玩具的“大班高达”品牌玩具作品。2018年3月,蔡某某将“大班高达”玩具产品在厂内投产,并由被告人陈某某进行销售。至案发,销售大班高达模型金额共计人民币121078元。

经鉴定,从东星厂查扣的7款大班玩具美术作品与株式会社万代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广东省汕头市机场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蔡某某、谢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东星厂营业执照证实,蔡某某开办东星玩具厂,在授意被告人陈某某注册仿冒日本万代高达模型玩具的“大班高达”品牌玩具作品后,于2018年3月,将“大班高达”玩具在厂内投产、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1078元。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8月16日,民警在诏安县**镇**村东星玩具厂内查扣各类成品玩具高达共计90盒。

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从东星厂查扣的7款大班玩具美术作品与株式会社万代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淘宝店铺名为聚友模型、叶秋动漫、智诚玩具店等多家网店涉嫌销售仿造日本万代的高达模型。

5、证人姜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朱某某、范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其多人均从陈某某处购入“大班高达”模型玩具,并通过网店、实体店对外销售的事实。

6、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蔡某某、谢某某、陈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银行账户之间的划账情况,以及何某某、姜某某、梁智伟向谢某某、陈某某账户汇款的情况。

7、中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株式会社万代、大班高达作品登记证书证实,万代高达及大班高达的作品登记情况,其中大班高达的作品登记权利人为陈某某。

8、株式会社万代授权书、承诺书、价格声明证实,万代高达模型的首次发表时间及市场售价。

9、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10、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起诉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蔡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起诉、判决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系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佳颖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电话:1380967****。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司法鉴定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资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