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41973********,汉族,小学毕业,现住河南省巩义市**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路**号**号楼附**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于2020年4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西村派出所侦查终结,郑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辩护人侯仪、伊浩然,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相关手续和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巩义市**镇**村村民焦某某的废弃猪场内擅自制作盗版图书并对外销售,将部分制作好的盗版图书存放在**镇**村沈某某猪场内。2018年7月5日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村陈某某租赁的废弃猪场内查获其制作的成品盗版图书1118册,图书总码洋人民币103673元,活页23800余张。在**镇**村沈某某猪场内查获陈某某存放的成品盗版图书2200册,图书总码洋人民币236464元,活页335000余张。经鉴定,查扣的共计3318册图书均属于非法出版物。另查明,陈某某对外销售的盗版图书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646.6元。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巩义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图书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陈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物流票据;
2.检查、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焦某某、沈某某、沈某甲、彭某某、程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制作非法出版物3318册,对外销售56646.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且足额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儒锋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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