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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金融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7********,汉族,大学本科,上海市**软件有限公司**,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2020年3月1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个人经营的“**”微店对外销售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一级、二级、三级及“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一级、二级的培训视频、讲义等作品。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的盗版课程与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作品内容比对同一。经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的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3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诸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2. 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以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证实,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具有教育培训、在线电子书籍出版及录像带发行的资质。

3. 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提供的《**师资授课协议书》《确认书》《作品登记证书清单》《作品登记证书》,**网校网站版权声明截图以及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系涉案的“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一级、二级、三级及“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一级、二级视频课程、讲义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且其并未授权被告人陈某某复制发行涉案作品的事实。

4. 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微店平台店铺经营证明》及公安机关调取的微店及销售产品的截图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微店内销售盗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一级、二级、三级及“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一级、二级视频课程、讲义等作品的事实。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书》,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证实,公证书(2019)沪静证经字2349号、2321号、2226号后密封的电子数据内容与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相应的比对课程内容具有同一性。

6.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以及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授权销售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非法经营数额为23万余元。

7. 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坤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虹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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