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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店***。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加入“中夏集团”运作“循环卡”项目。该团伙编造项目有国家政策支持、会员卡内每月享有5万元人民币额度、每月仅需200元人民币手续费即可循环使用其中3.5万元人民币额度、银行黑户也可以办理等虚假承诺,欺骗会员提供个人详细资料。期间,陈某某团队运作“10.1精准扶贫”项目,编造该项目是国家标准扶贫项目、会员每月授信人民币5万元额度、终生受益、2019年国庆节钱会到帐等虚假承诺,欺骗会员提交个人详细资料。

2019年9月,陈某某参与启动“一带一路特殊卡”项目,编造该项目有中央1号首长支持、目的系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政策、要选拔优秀人才到中央党校培训作为国家人才储备、完成“项目”后构架领导享受几十万到5000万福利等虚假承诺,欺骗会员提交个人详细资料。为完成构架目标,被告人陈某某根据“中夏集团”上层授意,以部、厅、局、处、科为组织构架,任命余某某等人为部长、毛某某等人为厅长、刘某某等人为统计员(均另案处理),积极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1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3065个文件。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文件中共含有473470条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在案的笔记本电脑等物证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2、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查证数量达473470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提取在案的笔记本电脑等物证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3、案件材料和证据;

4、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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