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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1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telegram软件上从“Jack”(另案处理)处购买浙江教育数据15万条。同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暗网交易论坛上向用户名分别为“a1258066”、“lao188”(均另案处理)的网友出售浙江二线城市教育信息1万条。同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暗网交易论坛上向李某某出售浙江教育信息15万条。经余姚市公安局对上述的15万条浙江教育信息中的65000条进行核查,65000条信息均真实有效。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人口信息、楼兰城账户购买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暗网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且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维娟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2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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