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7********,纳西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住古城区**街道**街**街**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永胜县永北镇“**工作室”向一名陌生男子以2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被害人温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随后陈某某在他人到其经营的店内准备注册公司材料时将被害人温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单独或与公司注册材料一并出售,2018年6月份后,陈某某安排其雇佣人员王某某在其开设的分店内以200元或500元不等的价格继续出售被害人温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经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共有66家公司或农业合作社的注册信息使用了被害人温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其中未经被害人温某某同意使用的有64家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出售被害人温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累计违法所得已达5000元以上。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散卷5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证电脑主机一台开庭审理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