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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04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湖南省**局**支队**大队民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巷**街**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8月3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一名高速交通警察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登录公安内网查询获取公民车辆相关信息,然后以白天一条信息30元(上午9点到下午5点30分)、晚上一条信息是35元(约下午5点30分到晚上9点)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出售公民车辆相关信息2000余条,非法获利69328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非法所得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邓某某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查获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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