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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1********,汉族,专科文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镇**村**号,现住址湖北省武汉洪山区**栋**单元**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武汉市青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经管辖审查后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在武汉市洪山区**楼内,开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伙同杨某某、张某某等人招募刘某某、汪某某等二十余人(另案处理),拨打被告人陈某某从网上非法获取的他人电话号码,冒充各个证券公司的客服,以公司回馈客户建立股民交流微信群的名义获取微信号,并按照公司要求将电话号码和获取的微信号、微信昵称整理后上报获取提成。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信息出售并获利。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666条。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支付宝转账记录

业绩表、检查笔录、公民个人信息汇总表等书证;2、同案犯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继红

检察官助理:熊亮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张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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