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原**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办事处**村**路**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退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退查重报。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和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后,由陈某某使用**数字证书登陆**查询平台系统,查询**档案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张某甲,张某甲和其子张某乙(另案处理)将陈某某发送的车辆信息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人民币95022.66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9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档案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