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微信、QQ传输文件等手段,将常州市武某某**镇**小区等常武地区小区业主的姓名、手机号码、房号及**小区业主的姓名、手机号码、房号、房屋面积、房屋合同价格、付款方式、通讯地址、签约信息(下述**小区的业主个人信息均含上述8项信息,属财产、交易信息)等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经营装修公司的邓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计18488条(其中3327条属财产、交易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9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向李某某非法提供常州市武某某**镇**、**等多个小区业主的上述个人信息共计11314条。
2、2017年7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向任某某出售**小区、**等小区业主的上述个人信息共计2592条(其中1109条**小区的业主信息是财产、交易信息),违法所得800元。
3、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向邓某某出售常州市武某某**镇**、**小区等小区业主的上述个人信息3473条(其中1109条**小区业主信息系财产、交易信息),违法所得6600元。
4、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向王某某出售**小区的业主的上述个人信息(属财产、交易信息)共计1109条,违法所得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微信聊天、抽样核实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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