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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侵犯个人信息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刑诉〔2018〕2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多次向济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市中区**路**号)销售拟从事餐饮行业人员的QQ信息后,为显示自己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通过网络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董某某(女,27岁)发送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769条(其中财产信息14539条)。

同年8月22日,公安人员在安徽省巢湖市**镇**村**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营业执照等)、证人证言(范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陈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18年6月5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证据和案件材料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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