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刑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现住沁阳市**镇**村**,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9日11时20分许,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0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陕西省榆林市洗煤厂起身准备到河南省沁阳市送货,车辆行驶至陕西省清涧县205省道清涧段35公里500米处时,被清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民警要求驾驶员陈某某出示驾驶证时,陈某某将姓名为张某某(证件号码:4108821981********,住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乡**村**号)的驾驶证交于执勤民警检查,民警检查时发现证件有伪造嫌疑,随即将陈某某带回中队调查,经侦查陈某某使用的驾驶证是伪造、变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查获的虚假机动车驾驶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多次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给驾驶证实际拥有人张某某造成了违章,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瑞峰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河南省沁阳市**镇**村**。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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