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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了一本以自己身份信息和照片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证号3204231976********,准驾车型G,发证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业安全监理所)持有并持续使用,并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使用该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处理违章2次。2020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持该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皖19/C****变型拖拉机行驶至溧阳市002县道58km+450m左右处时,与驾驶号牌为007****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发生碰撞。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提供了该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后经查询,陈某某在江苏省农业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驾驶证注册信息,陈某某使用的拖拉机驾驶证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查询回函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检察官助理:车凌云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证据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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