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3********,汉族,大学文化,系金瑜纺织(上海)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在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7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7年5月5日被吊销。为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贴有其本人照片、使用被害人苏某某驾驶证信息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用于处理车辆违章、遇查验时向民警出示等,造成苏某某的驾驶证被记分。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其发现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他人冒用处理了九个交通违章、被记二十分的事实。
2.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证实,2017年5月5日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的驾驶证处于被吊销状态。
3.违法记录查询结果证实,被害人苏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8年4月4日被用于处理沪******轿车在浙江省兰溪市境内的超速违章,被记三分。
4.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4月7日驾驶沪******小型轿车在沪昆高速枫泾收费站遇民警检查时,使用苏某某的驾驶证因记分超过十二分而被查扣。经调查发现,查扣的驾驶证信息是苏某某,但照片不是苏某某。
5.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查扣的涉案驾驶证已随案移送。
6.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系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处理。
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俊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联系方式:1561838****。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材料一份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适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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