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5、6月份,通过他人制作假存单4张,存单面额合计人民币25万元。其中,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储蓄存单3张(户名于某某、金额10万元、编号47129****;户名于某某、金额6万元、编号47129****;户名于某某、金额1万元、编号4712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存单1张(户名于某某、金额8万元、编号苏F854650****)。2019年7月11日,不知情的于某某持上述假存单至银行查询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海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户名于某某的假存单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扣押的伪造银行存单等物证;
2.证人于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涛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79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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