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1989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住海安市**街道******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528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72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5、6月份,通过他人制作假存单4张,存单面额合计人民币25万元。其中,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储蓄存单3张(户名于某某、金额10万元、编号47129****;户名于某某、金额6万元、编号47129****;户名于某某、金额1万元、编号4712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存单1张(户名于某某、金额8万元、编号苏F854650****)。2019年7月11日,不知情的于某某持上述假存单至银行查询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海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户名于某某的假存单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扣押的伪造银行存单等物证;

2.证人于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涛

2020227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79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