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乡**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赵辛店村向制作假证人员提供了本人照片及虚假姓名,后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后被查获。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系伪造。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朱家坟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租住人员登记表、手机微信聊天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潘某某、郭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户籍**;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及被告人出示虚假身份证及电话联系证人杜某某等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陈慧权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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