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镇**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镇**村**屯**组)。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仅取得C1驾驶证的情况下,通过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将本人照片提供给王某某,并支付费用人民币100元,王某某遂通过网络购买姓名为“王某某”准驾车型A2 机动车驾驶证,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陈某某。2019年11月21日7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车牌号黑A****2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黑A****2挂重厢式半挂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与电碳路交口处时,向交警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正本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正本不是同版印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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