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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两次帮助他人制作假的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共计8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赵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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