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1********,汉族,群众,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是本市**公安分局辅警。自2019年5月开始,其经汽车销售“强哥”、“谢小姐”(两人均在逃)介绍,先后通过伪造居住地证明等材料为陈某乙、李某某、彭某某等不符合条件办理居住证的五人违规办理居住证,共收取报酬人民币700元。
2019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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