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3月6日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听刘某某说到邬某甲那里帮别人办理假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可以赚钱,陈某某将代办资格证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后陆续有刘某某、邬某乙、谭某某拿司机的身份证等资料给陈某某,陈某某交给邬某甲制作,共计170余个。
2019年3月6日,陈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犯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情节,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晋东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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