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印章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于都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被于都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30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赣州找人私刻了“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贡江中队”的印章,当有驾驶学员不想参加交通协勤现场体验时,被告人陈某某便帮这些驾驶学员的“驾驶证申请人交通协勤现场体验教育告知书”上加盖伪造的“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贡江中队”印章、“已参加交通体验”字样,然后收取学员每份50元钱的费用。2018年2月20日,银坑驾校教练洪某某得知陈某某能够办理“驾驶证申请人交通协勤现场体验教育告知书”,便找到陈某某,问陈某某能否不参加交通协勤现场体验就办好“驾驶证申请人交通协勤现场体验教育告知书”,陈某某说每办一份需要交50元钱费用,随后洪某某将其驾驶学员邹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的身份信息交给陈某某,并当场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给了陈某某150元钱。陈某某陆续在这几名驾驶学员的“驾驶证申请人交通协勤现场体验教育告知书”上面加盖伪造的“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贡江中队”印章,于2018年3月18日交给洪某某。2018年3月22日,洪某某拿着陈某某伪造的“驾驶证申请人交通协勤现场体验教育告知书”提交到于都县鸿顺驾驶人考试中心领取驾照时,被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发现,陈某某得知其伪造的“驾驶证申请人交通协勤现场体验教育告知书”被发现后,便将自己伪造好的“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贡江中队”、“已参加交通体验”、“谢某”等印章丢弃在**镇的一条河里,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其自2018年2月以来共使用伪造“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贡江中队”加盖了约五十余份“驾驶证申请人交通协勤现场体验教育告知书”,获利约2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有关书证;2、证人洪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5、司法鉴定结果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满香
2019年7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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