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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5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伪造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印章一枚。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亚男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5册 ;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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