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提高自身学历等为由,在明知法律禁止私刻公章的情况下,仍通过在网上购买光敏人像印章机,私刻印有“丰县教育局”、“丰县华山镇人民政府”的国家机关印章2枚,私刻印有“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教科”、“江苏省中西药结合医院诊断专用章”、“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发票专用章”的事业单位印章3枚。经鉴定,上述5枚印章印文均与鉴定使用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光敏刻印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证明、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婉芳
附:
1.印章5枚、光敏刻印机1台。
2.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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