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专科毕业,原上饶市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诈骗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起,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冒充律师,其利用在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任职的朋友李丁(现为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的专职律师证件具有司法厅印章、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证号等信息一页与其本人其他证件具有照片及个人信息一页拼接复印伪造了第一张名为陈某某(执业机构是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证号13611201210403714,资格证号C20103611270269)的专职律师证。之后,陈某某通过曾某某复印店更改上述伪造证件的编号及事务所名称重新又打印出名为陈某某,执业机构是上饶广信法律事务所,证号13611201210403716、资格证号C20103611270269及证号13611201210402016、资格证号C20103611270216(无二维码)的两张专职律师证。
2020年2月,因为新的律师执业证上印有二维码,被告人陈某某找借口拿到执证律师毛某某专职律师证件,拿到证件后就将毛某某的专职律师证件的左边页面和陈某某自己工作证的右边页面拼凑,再通过手机拍照固定。陈某某将所拍的照片发给复印店进行图片PS处理,从而伪造出第四张名为陈某某(执业机构是上饶广信法律事务所,证号13611201210402016,资格证号C20103611270216,有二维码)的专职律师证件。
陈某某应用以上伪造的专职律师证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刑事、民事案件60余起,并将伪、变造的专职律师证复印件提交到法院等机关,为他人刑事、民事案件出庭进行诉讼代理工作,从中收取委托人的“律师代理费”共3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分别为广信、中级、信州、玉山、德兴、弋阳等法院)及刑、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各二份,协助查询及上饶市司法局复函各二份,情况说明(陈某某代理刑事18起、民事51起),张某某等32人对陈某某的辨认,陈某某名下的银行流水,陈某某代理刑事案的会见、庭审单位看守所、法院的情况说明,陈某某伪造的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签字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与曾某某),陈某某基本情况;2、证人曾某某、蔡某某、毛某某、候某某、舒某某及郑某某等32人委托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伪造、变造律师证件,并以律师身份参加多起刑事辩护及民事代理活动,严重扰乱律师行业正常秩序与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必礼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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