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8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法人期间,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及四川省陆陆建筑公司同意,私刻印有“四川省陆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印章一枚,以及印有“刘文兵印”字样的印章一枚,并使用该印章以陆陆建筑公司名义签订多份合同,经鉴定,送检的该印章印文与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擅自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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