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检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路**区**单元**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4年起受聘于四川省**投资有限公司,任职销售部经理,负责销售部日常运作及销售,于2018年1月离职。在2017年9月的一天,曾某某欲全款购买四川省**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一车位,并支付被告人陈某某9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其中30000元缴纳给四川省**投资有限公司,剩下62000元挪作个人使用,并使用其事前伪造的四川省**投资有限公司财务印章以该公司名义向曾某某出具了收到车位诚意金92000元的收据,后因曾某某知晓四川省**投资有限公司车位价格下调,遂多次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微信转款方式退还曾某某4000元。
陈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恒宇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什邡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书证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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