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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2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嫌疑,于2018年11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 2019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了一台刻录机的电脑主机、一台激光XY刻录机等物品后,在其经营位于珠海市金鼎下栅正街的金印广告公司利用上述设备为他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印章,并从中牟利。2018年11月21日,公安人员在金印广告公司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当场查获“珠海市金鼎公司一号便利店”、“珠海市金鼎方元酒家”、“珠海市城市职工技术学院”、“珠海市金鼎佐轮美发工作室”、“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珠海市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华艺国际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 印章共7枚及激光XY刻录机一部、电脑主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珠海市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华艺国际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共3枚印章系伪造,其他4枚印章经查询没有印章备案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卷宗四册随案移送;

3.激光XY刻录机、电脑主机各一台、印章七个现暂扣金鼎派出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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