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洮县洮阳镇经营“临洮县同享广告部”时,在未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按照裴某某用手机发送的印章样式伪造“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章(1)”、“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章(12)”、“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章(36)”各一枚。后刘某某、裴某某将该三枚印章在虚假的医疗费发票上使用,并虚报门诊慢特病医保资金,骗取医保补偿款。刘某某、裴某某二人因犯贪污罪已被判刑,伪造印章被销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裴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三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晓莉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洮阳镇**小区**号楼**元**室
2.刑事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5.证据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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