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嘉某某马村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向嘉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申请贷款,该行要求提供担保人楚某某的个人职业收入证明,因楚某某为嘉某某马村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某遂通过他人伪造“嘉某某马村中心卫生院”印章一枚,并加盖在楚某某的个人职业收入证明上,继而获得嘉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贷款。经鉴定,楚某某个人职业收入证明上的印文与嘉某某马村中心卫生院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3.证人楚某某、韩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质占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嘉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