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镇**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巷**号,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快递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件。2018年0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银通小区内承揽任某某住所装修工程时,通过微信向任某某出示该购买的伪造后居民身份证信息,以获取任某某信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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