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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11月2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1日、5月27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4月27日、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已婚情况下为与其男友登记结婚,意图通过注销户籍再恢复户籍的方式修改自己的年龄及婚史。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邵东县以80元的价格找人伪造了盖有“邵东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专用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后又在怀化火车站附近以480元的价格找人伪造了一张姓名陈某甲,婚姻状况未婚,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5********,盖有“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迎丰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张姓名陈某乙,性别女,民族汉,出生1990年9月18日,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指使其堂叔陈某丙到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迎丰派出所户籍室,通过上述伪造的居民死亡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注销了陈某甲的户籍。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携带上述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死亡证明书等材料到迎丰派出所户籍室要求恢复其户籍,民警在办理过程发现其持有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系伪造,并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持有一张名为陈某乙的居民身份证,民警将其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存根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综合上述被告人陈某甲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佩

检察官助理:刘文娇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身份证一张、常住人口登记卡二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各一张。

4、光盘二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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